*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9月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按照《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