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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0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9年9月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职责,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二)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三)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管理村级财务;
  (四)编制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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