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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30日)修改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于1999年9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2日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耕地保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审核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争议工作。乡(镇)土地管理所或土地管理员承办日常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条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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