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五)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讯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六)发现有现场作案嫌疑或被指控、指认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传至国家安全机关或指定地点进行调查,拒不接受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依法享有下列权力:
(一)优先购买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或者先乘坐后补票。
(二)必要时,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完成任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三)提请海关、边防、民航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可以进入有关单位、场所、地区,须购买票证进入的,可以免费进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进入候机隔离区、保税区、交通管制区和戒严地区等限制进入的地区和场所。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凭特别通行标志,按照前款规定可以进入上述单位、场所和地区。
第八条 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并配有特别通行标志的车辆,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交通信号的限制,遇交通阻碍时,可以优先通行;可以在指定或非指定地点停靠,并免缴停车费;可以免费通过桥梁、渡口、公路(含高速公路)、隧道;免受关卡检查。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或者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予以支持、协助,并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秘密。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扣留侦察证或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对于扣留侦察证或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以及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秘密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