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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湖北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已经1999年7月1日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1999年7月19日

            湖北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
          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国家安全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
  第三条 侦察证限于国家安全机关中直接从事侦察工作的侦察人员在执行侦察保卫任务时使用。
  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配制、使用范围限于国家安全机关直接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指挥车、执行侦察或保卫任务的车辆及囚车。
  第四条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必须加强对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管理,应指定专人统一保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需要使用侦察证、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时,必须履行有关批准、登记手续。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领取侦察证、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后应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完成任务后及时归还。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可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检查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嫌疑人员的随带物品;
  (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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