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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原因:已被省政府301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1号)


  《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已经1999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1999年9月1日

          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工作,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依照本规定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优待服务。
  60周岁以上(含本数,下同)各年龄段的老年人,可以依照本规定享受特殊优待服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四条 老年人进入各类公园(不包括园中园)、风景区,门票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老年人上午八时以前进入公园、风景区锻炼实行免费。
  第五条 老年人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和已开放的文物点参观,门票实行半价优惠;每年10月1日国际老人节和“九·九”重阳敬老日老年人可以免费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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