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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五)伪造他人注册商品标识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及包装。

第三章 酒类商品的销售

  第十四条 从事酒类商品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酒类商品销售许可证。
  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其他企业生产的酒类商品,应当取得酒类商品销售许可证。
  酒类商品的销售许可证分为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从事酒类商品批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
  (二)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卫生和消防要求;
  (三)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进口酒批发的,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
  第十六条 从事酒类商品批发的单位或个人,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应当向区、县(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及相应文件后,对申请后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办结。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进口酒、国家名酒、食用酒精的批发许可证,向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及相应文件后,对申请者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办结。
  从事酒类商品批发的单位或个人,凭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从业人员;
  (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国产酒零售许可证或进口酒零售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区、县(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区、县(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办结。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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