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
(二)组织制定专业节能规划、计划,规定专业节能措施和管理办法,并对专业的用能节能进行监督检查。
(三)参与制定节能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的起草工作。审查专业的节能技措项目,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负责专业节能的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推广专业节能的新技术、新产品和先进经验。
(五)完成市节能办布置的其他工作。
五、市统计局要建立全市用能节能统计体系和定期报表制度,加强对全市能源统计工作的管理。
六、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能源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市用能节能标准并监督执行;监督检验能源产品质量。
七、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节能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综合能耗考核定额和单项消耗定额,结合具体情况,定期对企业主要耗能产品制定先进、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额,并认真进行考核。
企业主要耗能产品和设备能源消费“最高限额”,由市节能办制定并公布。
企业要加强用能节能统计、计量等项基础工作,配齐管好计量器具,并把各种能源消耗定额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机台,建立能源使用责任制度。
八、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合理用能的先进工艺和设备,其能耗不应高于国内先进指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必须有合理利用能源的专题论证,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能源部门不予供能。
九、本市城乡居民用电、用水、用煤气(包括天然气)等,一律实行装表计量收费,取消各种形式的包费制。
十、凡属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制造企业和供销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和销售,使用单位要按规定停止使用或更新改造。更换下来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置使用。
十一、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资金,主要从企业折旧基金和留用的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主要产品单位能耗高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重点耗能企业,必须把节能列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优先纳入计划,安排资金。
市有关部门每年应按国家有关节能政策安排一定数量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全市重点节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