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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9月16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约能源
 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
 (1987年4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
 48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管理、供应、使用等多方面节约能源,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全面执行《条例》和本规定。
  二、市人民政府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贯彻国家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决定全市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协调全市节能工作。
  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由分管能源工作的副市长主持,以市经委、市计委等有关委、局和各供能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三、市节约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是全市节能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条例》和本规定,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二)会同有关部门规定节能技术政策和节能管理的措施、制度、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节能规划和计划,并督促实施。
  (三)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培训。
  (四)组织全市用能节能的监测、检查和考核评比。
  (五)统筹、协调各部门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四、市节煤、节电、节油等专业节能办公室,是受市政府委托设在各供能部门负责全市专业节能的管理机构,在供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市节能办领导,其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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