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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1997修正)[失效]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接受过家庭服务工作的职业培训;
  (五)各项证件、证明材料齐全。
  第七条 《就业证》是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合法凭证,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得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就业证》实行一人一证,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就业证》的登记内容有变化的,家庭服务员必须到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用户雇用家庭服务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通过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或者其他合法方式雇用家庭服务员,不得在非法劳务市场招雇;
  (二)必须雇用持有《就业证》的人员;
  (三)必须与家庭服务员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四)必须持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到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五)为家庭服务员办理《暂住证》、《婚育证》或者《暂住证》、《婚育证》的变更登记。
  第九条 用户与家庭服务员签订的家庭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家庭服务工作的具体项目;
  (二)合同期限;
  (三)服务纪律;
  (四)用户为家庭服务员提供的居住、生活条件;
  (五)劳动报酬;
  (六)家庭服务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家庭服务合同一式3份,用户、家庭服务员和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各持1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服务员可以解除合同,并到原合同备案的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一)用户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用户未征得家庭服务员同意,要求增加家庭服务项目的;
  (三)用户侵害家庭服务员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四)用户强迫家庭服务员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活动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可以解除合同,并到原合同备案的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一)家庭服务员患病或者非工作受伤,不能继续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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