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涉外宾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管理规定
(1994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10月18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和广播电影电视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外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均须遵守
《管理办法》《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广播电视局是本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主管机关;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
《管理办法》、
《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和本规定,负责治安和国家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