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设有自动报靶、换靶装置。没有自动报靶、换靶装置的,应设置靶壕,其深度不得少于2米。
(五)射击区与观众席之间应有明显的隔离标志。
(六)设有物品寄存处和其它必备的服务设施。
(七)夜间营业须安装相应的照明设备。
(八)设有牢固的枪支弹药库房,并设有报警、防盗、消防等安全装置。库房与其它建筑物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枪支与弹药分库保管。
(九)露天射击场须设置围墙,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
第八条 严禁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
第九条 射击场营业中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枪支弹药登记、检查、保管、使用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重点部位由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二)在射击场内张挂《射击安全规则》和《参加射击活动须知》,对参加射击体育活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保证射击安全。
(三)每日开业前应对射击场内各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四)每个射击靶位设一名安全技术人员,负责枪、弹管理和指导射击活动。
(五)不准在射击场内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六)每月将参加射击体育活动的人数和枪、弹损耗情况,以及安全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条 参加射击体育活动的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射击场管理人员出示介绍信、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如实填写射击体育人员登记表和枪、弹使用情况表。
(二)严格遵守射击场的规定,服从管理。
(三)严禁使用自备枪支参加射击活动。
(四)严禁酒后射击。
(五)射击完毕,应将枪支、弹壳及剩余子弹交由安全技术员验收,并在枪弹使用情况表上注明。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离开射击场。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安全合格证,擅自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