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11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7日)废止

北京市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办发
 12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营业性射击体育活动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射击场(含射击馆,以下统称射击场)和参加射击体育活动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射击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开办射击场的单位责任,当地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检查。
  第四条 射击场供射击体育人员使用的各类枪支,由市公安局审定。
  第五条 射击场应远离要害部门、居民聚居区、交通干道沿线、风景游览区等,具体距离,由公安机关视具体情况审定。城区和郊区的城镇地区,不准开办露天射击场。
  第六条 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的单位,须凭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发给安全合格证。申请单位持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公安机关的安全合格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对无安全合格证的,予以取缔。
  第七条 射击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射击人员射击靶位之间应设有隔板,隔离厚度以射击子弹不能穿透为限。
  (二)射击场地面应为松软土质。
  (三)设有靶档。射击距离在25米以上50米以下的,靶档高度不得低于3米;射击距离在50米以上的,靶档高度不得低于6米。靶档厚度以射击子弹不能穿透为限。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