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承运单位必须凭《爆炸物品运输证》受理运输业务,实行专车运输,并盖严、捆牢。托运单位须派专人押送。
不准向禁放区内销售烟花爆竹,运输烟花爆竹需要穿越禁放区的,必须事前向市公安局申请批准。
第十五条 不准随身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载客的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公园、影剧院、体育馆场等公共场所。
禁止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烟花爆竹的采购批发业务由市陶瓷杂品公司统一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采购和批发业务;准许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准从其他渠道采购。凡从外地采购的产品,一律在商标上加印“北京市陶瓷杂品公司经销”的字样,并报市公安局备案。不得采购、销售危险品种。
第十七条 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非禁放区由区、县供销社及其所属基层供销社设立销售网点,但必须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核准,凭《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销售。
第十八条 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凭《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从市陶瓷杂品公司进货,不准直接到外地或向其他单位采购。销售单位应做到专库存放,专柜销售、专人售货。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节日售货大棚、展览展销会、庙会等群众聚集的场所,不准销售烟花爆竹,禁止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 外地经营单位来京购买烟花爆竹,凭县、市供销社的证明到市陶瓷杂品公司购买。
第二十一条 民用信号弹和口径十二厘米以上的礼花弹,只供应机关单位。由购买单位持县级以上单位证明和县、市公安局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到北京市工艺美术总公司下属的北京礼花厂办理购买手续。
第六章 燃放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经市公安局批准以外,非禁放区内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