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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禁放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97修正)[失效]

  严禁制造拉炮、摔炮和砸炮。
  第七条 生产加工车间、加工部位均应固定工序和人员,严格控制药物存放数量。严禁混杂工序、超员生产和超量存放。每道工序均应制订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逐级设立安全员,负责监督安全制度的落实。
  第八条 生产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产品性能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的规定。新录用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准上岗操作。
  第九条 接触药物的生产工具,禁止使用黑色金属制品;禁止使用尼龙筛底。操作人员工作时,不准穿戴化纤衣物,不准穿带钉子的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
  混药、拌药、筛药、压药、造粒等工序,必须实行隔离操作。
  第十条 烟花、礼花弹须有注册商标,爆竹外壳应印有生产单位代号、产品批号,产品质量必须符合轻工业部颁发的烟花爆竹标准。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发给《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方准出厂销售。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必须设专用库房储存,固定储存品种和安全储量,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或超量储存。
  设立烟花爆竹库房,须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批准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准启用。
  库房应设专人看管,实行保管、领发和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 元旦、春节等节日销售期内,临时销售烟花爆竹的商业零售单位对所设立的临时库房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库房周围必须留有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并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在本市非禁放区内运输烟花爆竹,凭市陶瓷杂品公司的提货单副联专车运输,并用苫布盖严、捆牢,派专人押运。
  运入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由市陶瓷杂品公司持订货合同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向市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
  运出本市的烟花爆竹,由购货单位持订货合同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向收货地县、市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
  外贸出口的烟花爆竹,凭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输。外贸出口的京外生产厂家的烟花爆竹必须在北京集中装箱的,凭北京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合同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向集中地的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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