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成立独资企业成片开发房地产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独资企业以房地产从事商贸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公告,并依照
《实施办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向预期受让人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七条 开发企业可以向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出售、出租房地产。但向国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个人售房,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出售、出租房地产,买卖或租赁双方应签订合同,并依照
《条例》和
《实施办法》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出售高档住宅,须制订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并报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准。
第八条 房屋可以整幢或分层、分套出售。分层、分套出售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比例和剩余年限。房屋出租的期限,应与土地使用权届期的期限一致。
出售房屋的价格,由开发企业自行确定。
第九条 预售房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一)付清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证;
(二)施工设计图纸已经批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