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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废止

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
 (1988年7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66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提高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的经营服务水平,促进各该行业的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下列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不论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饭庄、酒家、餐厅、饭馆、酒吧、咖啡厅、小吃店、饮食商亭和车摊等饮食业经营者。
  (二)照相(含冲卷、洗印等专项业务)、洗染、理发、浴池等服务业经营者。
  (三)修理民用电器、自行车、钟表、鞋、黑白铁制品、塑料制品、皮件、家具、照相机、摩托车、缝纫机、仪器仪表、制冷设备、办公用品和弹棉花,以及其它综合修理加工项目等修理业经营者。
  (四)除涉外旅游饭店以外的旅馆、饭店和接待旅客住宿的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等旅店业经营者。
  第三条 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是本市饮食、服务、修理、旅店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商委)负责本区、县的饮食、服务、修理、旅店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商委行使下列行业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保护经营者合法经营,协助工商、公安、卫生、物价等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经营者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企业等级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标准,按规定核定企业等级。
  (三)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计划,负责行业内外部的协调工作。
  (四)组织行业技术培训,按规定组织实施行业的技师考评。
  (五)组织技术、经营经验和信息交流,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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