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修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
(1992年3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专用线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加强专用线共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铁路专用线共用业务的,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共用,是指专用线管理单位与铁路车站联合组织专用线有偿为社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专用线共用管理的主管机关,市运输指挥部具体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办专用线共用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专用线共用发展规划布局;
(二)专用线所在铁路车站的货场装卸能力不足;
(三)专用线管理单位在完成本单位运输计划的前提下,有富余的运输和装卸能力;
(四)有与专用线共用业务相适应的站台、货位、场地、仓库、照明、消防及装卸机械等设施;
(五)有与专用线共用业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第五条 专用线共用的业务范围:
(一)办理整车货物的到达和发送;经铁路部门按审批权限批准,可以办理整车零担货物的发送。
(二)装卸和保管(包括仓储)在专用线到达、发送或转运的货物。
(三)代货主办理整车货物公路联运。
第六条 开办专用线共用业务的审批程序:
(一)专用线管理单位与专用线所在铁路车站签订开办专用线共用业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并报经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二)专用线管理单位将共用协议书、专用线平面示意图(包括线路有效长度、坡度、站台、货位数量、装卸机具设备等状况)、说明和申办报告,报市运输指挥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