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组织调查,并于事故发生后30日内填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可派人参加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因伤亡事故调查组。
第七条 因工伤亡事故涉及两个以上企业的,由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确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填报单位。
第八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因故不能按期填报的,负责填报的单位应申明理由,经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填报。
第九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应按下列要求调查处理:
(一)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企业负责人应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继续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负责人应组织现场人员查清现场情况,做出标志和记明数据,绘出现场示意图。
(二)发生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组织抢救,进行调查。
(三)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伤亡事故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测绘、拍照或者录相,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生产、设备、工艺的资料和医疗部门对伤亡者诊断情况的资料。
(四)伤亡事故调查组应召开因工伤亡事故分析会,查明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实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填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一)轻伤事故现场的清理由车间主任或相当于车间主任的负责人批准;
(二)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现场的清理,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批准;
(三)重大死亡事故现场的清理,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批准;
(四)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直接监察的企业,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现场的清理,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批准结案:
(一)轻伤事故,车间主任或相当于车间主任的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由企业负责人批准结案。
(二)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批准结案,并报送区、县总工会和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备案。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直接监察的企业发生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批准结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