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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评选活动管理的试行办法(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废止

关于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评选活动管理的试行办法
 (1987年11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发布 根据1997年
 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物价、计量的作用,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物价、计量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服务业、饮食业、修理业、旅店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评选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或物价、计量信得过户(以下简称“双信单位”),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市物价局和市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全市“双信单位”评选管理工作,制定并公布《北京市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
  区、县物价、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负责本区、县的“双信单位”验收工作。
  第四条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企业评选“双信单位”,并向区、县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推荐本系统“双信单位”候选企业。
  个体工商户“双信单位”,由区、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评选,并向区、县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推荐候选户。
  第五条 区、县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按《验收标准》对候选企业和候选户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为“双信单位”,授予“双信单位”牌匾,并向市物价局、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六条 已获得“双信单位”称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违反物价、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处罚的,由区、县物价或技术监督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双信单位”称号,收回“双信单位”牌匾,并向市物价局、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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