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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规定(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废止

北京市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规定
 (1989年7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楼堂馆所(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合建的楼堂馆所)的建设,凡列为《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建设项目,均应执行“先审计,后建设”的原则,按照本规定,由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报批《项目开工报告》前的各项工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中央所属单位的项目,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的旅游旅馆(含宾馆、饭店)项目,本市的建设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报国家审计署审计;本市的建设总投资不足30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经市计划委员会批准,由本市与中央所属单位合建的项目),由市和区、县审计局按下列分工进行审计:
  (一)市级机关、团体和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项目,由市审计局审计。
  (二)中共区县委,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区县政府、区县政协的项目,由市审计局审计。
  (三)除上述第二项以外的区县机关、团体,区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项目,由区、县审计局审计。
  本市的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合建的项目,按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和区、县审计局审计。
  第四条 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有关资料。
  (二)按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审批文件。
  (三)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凭证。
  (四)项目的资金来源。
  (五)资金落实情况及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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