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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应与其职责范围相一致。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二)所有制性质发生变更;
  (三)职责范围发生变更;
  (四)隶属关系发生变更;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
  (六)机构规格发生变更;
  (七)编制员额发生变更;
  (八)经费来源发生变更;
  (九)单位地址发生变更。
  第二十条 申请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机关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机关批准变更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书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并需要换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的,应同时予以换发。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经费无保障的;
  (二)连续满六个月未开展活动的;
  (三)依法撤销和解散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机关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机关同意撤销或业务主管部门注销从业资格的文件;
  (三)债务清理完结证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之日起终止。对准予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应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的正副本及公章,并将情况通知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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