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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的通知

  为了做好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对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关系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审计机关可以对有关地区、部门、单位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制度
  根据《审计法》第四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在每年第二季度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审计基本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审计基本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综合评价;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审计机关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对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工作,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建议;本级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审计机关对存在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财政、地税及有关部门采纳审计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及实施效果的情况;本级人民政府针对审计情况,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所采取的措施。
  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资料。
  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的处理
  对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单位在组织执行,参与执行本级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报告本级政府,按照政府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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