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瘦肉型猪项目: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字〔1996〕48号),中央、市、项目县的资金配套比例为1:1:1。
4.财政部农业司贴息项目
(1)林业贷款贴息项目:根据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林业项目贷款和治沙贴息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农字〔1996〕151号)的精神,林业项目贷款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年利率2.64%利息;治沙贷款的帜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年利率3.17%的利息。以上两项的地方贴息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
(2)节水灌溉贷款贴息:根据财政部《关于扩大对第三期节水灌溉贷款贴息规模的通知》(财农字〔1996〕32号)的精神,中央的政策是:年利息7.2%,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地方的贴息部分,由贷款项目的区(市)县自己负担。
(3)山区综合开发贷款贴息: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转发林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同区综合开发贴息贷款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的通知》(重林综〔1997〕20号)的精神,山区综合开发贴息贷款,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安3%的上利率贴息,地方的3%,由重庆市级财政贴1%,贷款单位所在的区(市)县贴息2%。
(4)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贷款贴息:根据财政部《关于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农字〔1996〕57号)。“九五”期间每年发放的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按年利率4%贴息,地方的4%,由市级财政负担。
(三)外资项目
1.多功能防护林项目: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省计委、省林业厅《关于下达〈中国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规模与投资〉的通知》(川林计〔1994〕277号)的精神,原重庆市级配套总投资的4%,县级配总投资的16%;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按原四川省的政策,重庆市级对项目县配套6%,地(市)及项目县配套14%。
2.川东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根据原四川省与联合国粮农组织签订的协议,重庆市级与地(市)级与县级的配套为3:3:4,具体配套办法,根据重庆市及项目县的财力,每年配套资金的额度由重庆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以上项目的配套资金比例安排资金,确保资金按比例配套到位,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对项目配套资金不能落实到位,资金不能专款专用的项目区市到,在次年计划安排时,将采取削减项目资金额度或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