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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中央专款地方配套资金比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的项目
  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财农综字第2号)文件的精神,中央和地方的配套政策是:中央与地方1:1。地方配套的“1”按以下比例配套:
  重庆市对贫困县市级配套70%,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本级对项目县配套10%,项目县配套20%;重庆市对其他区(市)县,市级配套50%,区(市)县配套50%(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本级配套15%,项目区(市)县配套35%)。
  2.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项目: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关于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函》(国农综〔1995〕9号涵)的精神,中央与地方配套政策是1:1。地方配套的“1”,按重庆市对项目的县配套50%,原重庆市的项目县配套50%;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本级对项目县配套15%;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的项目县配套35%执行。
  3.长江上游防护林项目: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制定的《长江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中央与地方的配套政策是1:1。地方配套的“1”,重庆市对项目县配套30%,原重庆市的项目县配套70%;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的项目县配套55%。
  (二)财政部农业司项目
  1.粮食自给工程项目: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关于下发〈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993〕财农字第99号),中央与地方的配套政策是原重庆市1:2配套,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1:1配套。按以下比例配套:
  重庆市对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的项目县配套70%,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本级对项目县配套10%,项目县配套20%;重庆市对其他项目县市级配套,项目县配套1,以保证中央与地方的1:2。
  2.科技兴农计划、经济林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示范县项目: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部颁发〈‘科技兴农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精神(重财农〔1995〕172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关于下达1997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部经济林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农综〔1997〕118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财政支持产业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重财农〔1996〕9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农字〔1997〕199号),中央与地方的配套资金的比例都为1:1。地方配套的“1”,按以下比例配套:
  以上项目重庆市与项目县各配套50%,科技兴农项目和经济林建设项目: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本级对项目县配套10%,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的项目县配套40%。农业产业化项目: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本级对项目县配套20%,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的项目县配套30%。农业科技示范县项目:重庆市与项目县各配套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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