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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中央专款地方配套资金比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中央专款
 地方配套资金比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1997)31号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市财政局关于中央专款地方配套比例的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中央专款地方配套比例的规定(试行)

  重庆直辖市成立以后,农业部门涉及财政配套的项目越来越多。鉴于原重庆市与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对农业资金的配套比例不一致的情况,并结合我市财力等实际,现就中央农业专款地方配套资金比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多渠道筹集农业投入资金。
  对农业项目的资金投入,要认真贯彻中央引导地方、国家引导农民,逐步形成以国家投入导向、集体和农民投入为主体、其他投入为补充的农业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配套投入和贴息资金制度以及以奖代补等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投入资金制度,以调动各方面对农业资金投入的积极性,加大农业投入力度。
  二、资金配套原则。
  (一)优先保证财政部文件规定以及财政部会同中央其他部委下发的农业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的配套。
  (二)优先保证外资项目的地方配套。
  (三)确保重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业重点工程项目的配套资金的安排。
  (四)重庆市级农口主管部门向上级申请的零星农业投入资金,需要地方配套的部分,事前先报市财政局统筹平衡并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给予安排。
  三、关于配套资金比例问题
  鉴于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与原重庆市的区(市)县在配套资金的比例上不一致,这次作了部分调整。在项目配套资金具体安排上对贫困县将给予适当照顾,在项目资金配套政策具体安排上对贫困县将给予适当照顾,在项目资金配套政策上体现了对贫困县的扶持。具体项目的配套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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