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取代,以及具有其他不适应西部大开发情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
(渝府发(1997)48号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党的十五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既是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根本性保障措施,又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重庆直辖后,面临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处于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时期。新时期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依法行政,推动和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庆政府法制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队伍建设
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依法行政的主体工程,是整个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管理效率,依法行政,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加强法治国家建设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法制工作是事关全局的一项根本性任务。务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加强。
政府法制工作要牢固树立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经济、社会稳定服务的指导思想。要坚持邓小平理论,用“三个有利于”原则指导政府法制工作,并衡量政府法制工作的方向和质量。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冲破“左”的观念,在胆革除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条条”、“框框”,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管理模式和方法。要保护人民群众参与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创造性、积极性,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应当允许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去实践,去探索。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领导。各级政府及部门必须是行政首长或常务副职分管政府法制工作。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当年的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政府法制工作目标,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现任考核。要建立和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领导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把依法行政同开拓创新结合起来,学会用法制手段搞改革开放,用法制手段发展经济,用法制手段解决政府工作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成为依法行政的典范。
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县级以人民政府和政府的主要执法部门都必须设立相应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机构改革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注意解决好法制机构的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要加强学习,开拓进取,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当好政府的法律顾问,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