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宣传文化系统的电影公司、演出公司、专业剧团的发行、放映和演出收入的营业税,经市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核定后,实行先征后返,收支两条线。
(三)对宣传文化单位创办的“以文补文”、“多业助文”性质的企业,如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在“九五”期间由财政部门返还其缴纳的营业税。
(四)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五)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创办的“以文补文”企业,其房产租金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国有资产占有费等实行先征后返,除应上缴国库部分外,经市政府批准,余额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给宣传文化主管部门,集中用于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和宣传文化设施建设。
(六)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房产,免缴土地使用费。
(七)适当增加重庆三峡库区、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投入。有关地方政府财政除按正常拨付文化事业经费外,每年可安排一定的专款,用于这些地区的文化事业建设。
三、鼓励社会各界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纳税人通过重庆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一)对专业文化表演团体和艺术院校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艺术馆、文化馆(站)、国画院、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影剧院(队)的捐赠。
(五)对文化企事业单位举办公益性文化活动的捐赠。
四、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
为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增强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规范资金管理,重庆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收费等预算外资金。市财政局要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预算外资金。目前,要重点完善“重庆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重庆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度,建立“重庆市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和重庆市“出片发展专项资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