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改制企业在三年内上缴33%所得税后,可由同级财政列支返还上缴总额的55%。实行兼并、破产的企业,其所得税“先征后退”,前两年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后三年返还50%。改制企业新办的独立核算企业且安置再就业中心的待业职工占新办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三年内全部返还所得税。
(二十八)改制企业职工负债入股部分所分红利用于上缴国有资产占用费和偿还国有资本金的不作为计税基数;还清国有资产后,股东所分红利减去当年银行同期利率作为计税基数,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九)企业改制前三年连续亏损、贷款逾期两年以上、贷款本息难以归还的,经与银行商定,对利息实行减、免、缓。
(三十)优势中小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兼并劣势企业时,被兼并企业的银行债务,可与银行协商实行计息挂帐;如告别困难的还可报请停息或部分减息。兼并后从事第三产业的,可报请银行对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实行前两年停息、后三年减息的优惠。
(三十一)优势中小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兼并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可报请银行免除被兼并企业原垡利息,其本金则可延缓至五年内还清;如五年内还本仍有困难的,还可给予1-2年的宽限期。在计划还款期和宽限期内,被兼并企业的原贷款本金全部免息。
(三十二)凡纳入“减人增效、下岗分流”计划的中小亏损企业,可在一定限期内不同程度地减免银行贷款利息。
(三十三)对产品有销路、有效益的国有亏损中小企业,可实行“封闭贷款”方式,即在资金投入、产品生产、销售的全过程中实行封闭管理。实行产品“封闭贷款”的企业要对这类产品单独进行成本核算,并在银行设立专户,保证产品的回笼款单独收支。
(三十四)银行在安排全年新增贷款中用于中小企业的比重,不能低于全市贷款平均增长水平。
(三十五)改制企业的国家股所分红利应根据企业产品发展需要,在五年内返留企业作为国家资本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三十六)国家企业改制后要取消原有的行政级别,打破企业干部终身制,原企业领导职务也自然消失。同时,按照《
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规定产生新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十七)企业改制后,为了保证平稳过渡和有利生产经营发展,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保留原企业名称。
(三十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受理改制企业申请之日起15天内核发营业执照;其分支机构需变更登记的,7天内办完有关登记注册手续。
(三十九)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在国家规定的前提下,放宽核定尽度,简化办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