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改制企业中距法暄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提前退休;但企业应从转让收入中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提前退休年限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应支付的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全额发放养老保险金。
(十七)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应按照规定测算,从企业转让收入中划出,暂交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医疗保险制代行报销(具体办法另定),待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再移交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正式办理。
(十八)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应在企业转让收入中优先清偿,一次性或分期划交社会保险机构。
(十九)企业改制前欠发的职工工资、医疗费,经测算审定可视作企业所欠职工债务,在资产转让收入中一次性抵扣。
(二十)企业改制后应对原企业列入编外的长病假、伤残、精神病等患者作好生活安排,其有关费用在企业资产评估确认价格中扣除。
(二十一)企业改制后,所有上岗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内部用工要实行以产定人、定岗定员,积极做好“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工作。下岗职工中自谋职业的,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从转让收入中按下策规定一次性付给安置费。自谋职业职工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投保年限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连续计算投保年限,依法享受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待医疗保障制度出台后相应计算)。
(二十二)改制、兼并企业无法安置的职工,按照市委、市政府渝委发〔1997〕35号和市政府渝府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纳入再就业工程分流安置。
(二十三)改制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未统筹部分和医疗费)及在职职工安置费的资金来源是:国有企业从净资产(含非生产性资产)转让收入中列支;企业如资不抵债的,可从土地使用权所得中支付;所有转让、拍卖财产所得仍不足的,由同级财政(国资)在企业转让收入专户列支。集体企业在净资产中解决。
(二十四)企业改制后,要将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社会职能剥离出来,移交给当地实行属地管理。
(二十五)企业改制后,要把按劳分配和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并允许和鼓励以资本、技术入股者及管理好、贡献大的人员参与收益分配。具体办法可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董事会或资产所有者决定。
(二十六)改制企业对土地资产进行评估确权后,可以列入总资产转让、实行租赁经营及国家参股分红等方式进行处理。具体方式由企业选择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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