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改制转让应按市场规则实行竞争机制。同时,可向企业内部职工转让。职工个人购买企业资产一次性付清款项的可优惠20%左右;一次性不能付清的,可分期付款,但第一次付款不能低于应付款的30%,其余部分在3-5年内用分红或其他收入偿还,并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缴纳占用费。
(七)凡自带项目、产品,且投入3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或购买企业净资产51%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购买生产性改制企业资产时,可享受与企业内部职工相同的折价优惠比例。
(八)鼓励并支持向法人、企业经营管理层和其他自然人多出售企业股份,培育扶持一批控股大股东(控股比例可超过51%),使经营者与责、权、利更紧密结合,防止产生新的资产平均主义。
(九)集体企业改制时,可实行职工资产量化、增量配股的办法:即允许(在处理好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将企业净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按职工工龄长短、技术高低、责任轻重和贡献大小量化到在职职工;职工按量化额的50-100%出资增量配股后,方能享有量化股权。收入低、一次付款有困难的职工可分期付款,也可将其量化、配股份额在内部转让。国有企业职工共同所有的净资产的量化、配股办法可参照此条内容执行。
(十)对资不抵债的改制企业,要多兼并少破产,兼并的同时可实行依法清偿;对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可将存量资产中有生产效能的部分剥离出来,并承担相应债务,重组资产进行改制转机;对确属濒于倒闭的企业,则严格按《破产法》、《
民法通则》实施破产。
(十一)鼓励和提倡非银行债权转股权,经与债权部门或债权人协商,可将债权转为股权,享受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为了解决好被兼并企业的被收购破产企业的运行机制,鼓励被兼并企业和被收购破产企业同步进行改制,可将存量资产划出部分给原企业职工实行增量配股,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十三)亏损困难企业改制后,对未冲减的亏损和兼并企业资不抵债部分的挂帐,可用5年内实现的利润进行抵补;其税收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定率、定额征收办法。
(十四)改制企业对原欠的水、电、气等费用,可经双方协商,在不出现新欠的情况下,定出计划分期偿还;也可经双方商定给予一次性优惠,按一定比例交清所欠费用。具体办法一厂一策议定。
(十五)改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所需养老保险金(指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费用)应按照规定测算,从企业转让收入中一次性划交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含未统筹部分)的全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