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零散出口货物的查验,应在装箱场地集中联合进行一次性查验封箱。
第十一条 严格建立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实行内贸货物与外贸货物、进口货物与出口货物、验放货物与非验放货物分开管理和货运票据与关封集中管理。
第十二条 铁路口岸实行昼夜连续作业制度,缩短货车停留时间。进口货物到站,查验单位接到铁路东站值班员通知后30分钟内必须到岗。
第十三条 铁路口岸的无度或放弃的进口货物,由铁路东站交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运输费用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核收。
货物查验费用按国家和市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标准核收。
口岸管理费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所收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查验单位在联检现场的工作场所和通讯保障条件(含市内电话),按《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口岸管理部门及口岸查验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刁难货主,并向货主行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进出口货场联营单位违反本办法,刁难货主或搞野蛮作业,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铁路东站对重庆铁路口岸联检楼实行物业管理,为驻口岸工作单位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铁路东站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安全、治安、消防等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口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铁路口岸管理办法》(重府令第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