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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铁路口岸管理办法(97)

重庆铁路口岸管理办法
 (重府令第4号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铁路口岸管理,确保口岸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口岸的联检区(进出口货物仓库、国际集装箱装卸和堆码场地、装卸用铁路线)是口岸查验单位代表国家对出入境交通工具、货物等实施联合检查和监管的场所。
  第三条 重庆市口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是重庆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口岸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口岸工作。根据需要在重庆铁路分局重庆东车站(以下简称铁路东站)设置派出机构,负责铁路口岸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铁路、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铁路东站和进出口货场联营单位按职责规定,负责铁路口岸进出口货物的运输组织和仓库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货主或货运代理人应按国家有关进出境货物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申报并配合查验部门进行检疫、检验。
  第七条 口岸有关单位应严格按核定的编制定岗定员定责,报市口岸办备案。
  第八条 口岸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铁路东站统一制发的证件上岗工作。
  第九条 检查检验和有关单位应在口岸集中办公,实行报验、检查检验、制发单证一条龙服务,并建立科学、快捷的单据传递办法和查验联系方法。
  第十条 货运检查检验的方法应做到程序简化,高效监管:
  (一)法律、法规未规定和进口国家不要求检疫、检验的货物,可不列入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和商品检验范围;
  (二)法定必检的进出口货物,由有关查验部门办理手续,海关凭有关证件验放,其它货物可由海关直接验放;
  (三)各查验单位依法必须施检的货物,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抽样检查检验;
  (四)查验进口货物,由有关的查验单位在现场实行一次开箱检验(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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