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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我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的行政机构,以及其它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具体单位的确定,应根据《条例》的规定,以机构改革明确的部门性质及职能为基本依据,本着有利于工作开展和人员管理的原则,从严掌握。市级行政机构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具体名单由市人事局另文件印发。
  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和单位中的工勤人员,不列入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三、实施步骤
  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分步进行,要结合机构改革的进程,与其它各项改革相协调,争取用一、二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全面入轨运行,然后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总的原则与县以上政府部门相同,具体工作由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和各区(市)县根据机构改革的进程作出安排。有关涉及乡镇特殊性的问题,另行研究提出意见。
  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组织工作班子,培训工作骨干;对现有工作人员进行《条例》的宣传教育,学习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知识,掌握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拟定实施方案,履行报批手续。
  (二)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是:
  第一,职位设置。依据“三定”方案,合理设置职位,将机关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编写制定职位说明书。
  第二,人员过渡。以职位设置为依据,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在经过过渡培训且考试合格,列入过渡范围的现有人员中选择配备人员,对于原已取得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经过考核,确定国家公务员职务和级别,对在非工勤岗位工作时间较长但原未取得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在确有职位空缺的前提下,可按照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核,择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工作中要结合贯彻回避交流和竞争上岗等项制度,努力做到“人适其事”,结构优化。同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好分流出机关的人员。
  第三,实施制度。对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任免、培训、职位轮换(轮岗)、辞职辞退、申诉控告、退休等各项制度,由市人事局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使新制度尽快入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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