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通知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除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外,还按月领取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条件仍按原办法不变。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和年度调整方法与原附加养老金相同,但缴费年限计算到本通知实施时截止。调节金不分退休年度,全部按本通知实施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计发,并入过渡性养老金。
六、调整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结构。在本通知实施前的退休人员,按原养老金水平进行结构调整:基础养老金改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原附加养老金改称过渡性养老金,年度调整方法不变。基础养老金调整后减少的差额作为调节金并入过渡性养老金。
七、建立多层次的职工养老保险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实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订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过去各地已经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各种形式的补贴,经过清理后并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有条件的企业可为本企业员工和离退休人员举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从自有资金解决,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年效益自主决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分配和管理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职工跨地区调动工作,调出地区的社会保险局要向调入地区的社会保险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养老基金(含单位划入部分)。养老保险关系包括本人基本信息、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各年度缴费工资、个人帐户累计金额、累计利息。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的具体手续、格式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制定。
九、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统一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社会保险机构的经费由财政拨款后,不得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撤销社会保险委员会,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职工代表三方等额组成,行使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