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粤府(1998)21号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已翻印给你们。近年来,我省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很大进展,有关制度已基本建立,但是,与《决定》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为贯彻《决定》精神,逐步使我省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衔接,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1日(社会保险年度)起,对我省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作适当调整。通知如下:
一、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各级政府要按照《决定》要求,认真制定计划、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逐步将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都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能力,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
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应如实申报缴费工资总额,同时向全体职工公布;向统计部门填报的工资报表,同时抄报社会保险部门。长期拖欠养老保险费、又没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偿所欠保险费。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偷漏应缴保险费的企业,除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该企业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提高社会养老保障能力,做好向省级统筹过渡的准备。一是加快从县级统筹向市级统筹发展,有条件的市,可以先实行市级统筹。二是提高省、市两级的调剂能力。各市、县(区)交省、市的调剂金,逐年逐步调整,到2000年过渡到分别向省、市交3%。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要研究完善调剂办法,规范调剂金的收缴和调剂行为。
三、严格控制企业缴费比例。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位工资总额的20%。确需超过20%的市县须报经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四、全省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从1%调整为7%;个人缴费比例从3%调整为4%,1999年7月调整为5%,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下降,最终降至3%。
五、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在本通知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一次领取个人帐户养老金储存额,不计发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