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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1997修正)[失效]

  第二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人行道和公共场所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
  单位、店铺(摊档)应自行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清扫保洁、废弃物清运,实行区域责任制:
  (一)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及珠江广州河段的公共水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航空港、火车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公园、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公路、铁路沿线、汽车总站、停车场(站)等公共场所以及湖泊、河涌,由各管理单位负责;
  (四)珠江广州河段的岸线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其使用单位负责;
  (五)店铺(摊档)的卫生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六)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运站,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专业人员应按规范作业。按规定时间清扫道路,垃圾污物应随扫随收,不得堆积或扫入道路两侧的排水井和花坛、绿化带。
  清运生活垃圾的专业单位,对当日集中堆放的垃圾必须当日清运干净。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都必须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不得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以及乱贴(挂)广告、标志牌。
  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游(娱)乐场所,其管理单位必须在显眼处竖立或悬挂、张贴禁止前款行为的告示。
  第二十五条 单位、住户,必须保持门前整洁。对门前随地吐痰、随地抛弃杂物、乱张贴、乱摆卖、乱停放的行为,有责任进行劝阻和制止。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废弃物,应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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