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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正)
 (1995年9月1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6年5月6日公布 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区行政街和市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公安、交通、工商、卫生、房管等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全社会都要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障其合法权益。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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