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传染病及其分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三条规定执行。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对肝吸虫病、恙虫病、水痘病,参照丙类传染病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自备水源、二次供水及镇(村)的分散式给水。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广州市传染病防治规定》的决定
(1997年9月26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
广州市传染病防治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广州市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艾滋病的监测管理。广州口岸的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及时通报广州市卫生防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