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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缉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缉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府(1998)136号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市政府二届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深圳经济和社会发展,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缉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依法查缉走私问题
  (一)我市有权查缉走私的单位是:
  1、深圳海关;
  2、市公安局的刑侦支队及各公安分局的刑侦大队;
  3、深圳市公安边防分局;
  4、市工商局的经济监察处及各工商分局的经济监察科。
  除以上单位以外,其它任何单位均不准查缉走私,如发现走私线索应主动移交缉私单位,不得自行查缉后再移交。
  (二)各缉私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查缉走私,不得擅自越权越界查私。海上缉私由海关和公安的边防部门负责,出海的缉私船艇必须是经公安部批准的列编船艇。
  (三)严格执行《广东省公安机关查处陆上走私案件若干规定》(粤府函〔1993〕346号)。今后凡海关从口岸验放的货物,公安、工商的缉私单位原则上不得查扣,如发现重大走私线索,需报市打私办批准后,会同海关共同查缉。
  二、关于联合办案问题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各缉私职能单位的办案优势,形成缉私合力,进一步提高缉私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我市将总结推广去年以来联合办案的做法。市、区人民政府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私办)要组织协调海关、公安、工商等缉私单位联合查处走私案件。跨区的联合办案工作由市打私办负责组织协调,非跨区的联合办案工作由各区打私办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特大案件的查处由市打私办统一组织协调。
  三、关于移交走私案件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涉嫌构成走私犯罪、需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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