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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管暂行规定[失效]

  (一)分析投资项目的建设造价是否突破计划投资及其原因。
  (二)分析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
  (三)评价投资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依法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管。
  第十三条 审计中心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项目招投标的组织管理及对委托的审计项目进行管理,主要内容是:
  (一)在法定传播媒体上发布审计项目招标通告或向社会审计组织发出招标邀请函。
  (二)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参加审计项目投标的社会审计组织。
  (三)编制审计项目招标文件,主持召开审计项目招标会,向参加投标的单位发放审计项目招标文件。
  (四)组织审查各投标单位报送的审计项目投标文件。
  (五)主持召开审计项目评标会,确定中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审计项目委托书。
  (六)对委托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审计监管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中心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投资项目工作重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监管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中心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委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项目具体任务,编制审计工作方案,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中心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提出开工申请45日前,应向审计中心提出施工图预算审计的书面申请,并报送施工图预算审计的有关资料;审计中心通过对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量、单价、取费的审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标底,并出具预算审计意见书,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十八条 审计中心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管,对施工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款的拨付情况进行期中审计:
  (一)定期审查项目法人申报的工程款拨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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