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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批复

  (三)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年限和净残值率的变动;
  (四)财产损失的处置;
  (五)各种明亏、潜亏、财产损失挂帐核销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资本金;
  (六)业务招待费用超支,递延资产、待摊费用、财务费用超出财务制度规定的摊销年限和金额;
  (七)国有独资企业年度计提的工资总额;
  (八)年度财务报告;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企业的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一)递延资产的构成项目及摊销计划;
  (二)对外投资计划及其相关的合同、章程;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和净残值率的选定;
  (四)坏帐准备的计提比例;
  (五)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待摊或预提办法;
  (六)差旅费执行标准;
  (七)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八)有限责任公司年度计提的工资总额;
  (九)月份会计报表、财务分析;
  (十)开设的所有银行帐户及分月份资金使用计划;
  (十一)转制过程中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
  (十二)企业财务主管人员任命。
  第十六条 亏损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自行增加工资;
  (二)不得购买小轿车;
  (三)不得新购建、装修住宅和办公楼。
  第十七条 企业计提工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应在下一年度相应扣回或调低工效挂钩浮动比例;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包干的,应在下一年度相应扣回并调低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包干指标。
  第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可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向企业派驻监事。
  第十九条 主管财政机关派出的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和监督制度;
  (二)监督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和监督制度的落实、执行;
  (三)对企业存在的财务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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