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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批复

  (一)对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审查;
  (五)参与制定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本企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四)对违反财政法规和严重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向企业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要明确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财务部门、职工代表大会在财务管理上的权限;公司制企业还应明确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在财务管理上的职权,并经董事会、股东会讨论通过。企业重大财务决策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现有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必须在本办法颁布后2个月内上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公布执行;新成立的企业,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将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 外部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外部财务控制制度,由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
  (一)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和执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财务报批、备案制度;
  (三)建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查制度;
  (四)建立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制度;
  (五)建立企业财务主管资格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的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一)购建楼、堂、馆、所、宿舍等非生产性设施、设备;
  (二)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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