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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国有企业
 财务监督办法》的批复
 (粤府函(1998)181号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省财政厅:
  同意你们制订的《广东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由你们下发执行。

            广东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自主权,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维护国家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财务监督,坚持内部财务监督为主、外部财务监督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财务监督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章 内部财务监督

  第六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健全自我约束机制。
  第七条 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本金管理制度;
  (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
  (三)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
  (四)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五)递延资产管理制度;
  (六)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七)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八)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
  (九)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十)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八条 企业必须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九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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