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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绿色产品认证程序实施办法[失效]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三)产品型号、规格变更。
  第十八条 获得认证的产品在接受质量追踪。在1年内经有关部门两次抽检不合格或在使用中发现与认证要求不相符的质量问题的,由认证办予以警告或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其认证证书。
  第十九条 认证办对认证证书实行年审,未经年审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年审的,认证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产品标志:
  (一)认证后的产品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二)认证书或绿色产品标志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对需暂停使用认证证书或绿色产品标志的企业,由认证办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期间企业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产品标志。
  第二十二条 企业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应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向认证办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二十三条 认证办对企业的整改实地考查,对达到整改要求的,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产品标志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认证办收回认证证书,停止使用绿色产品标志,并公布该产品名目:
  (一)经检验确认为不合格产品的;
  (二)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
  (三)产品经认证后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擅自转让认证证书、绿色产品标志;
  (五)不遵守有关认证规定,经警告无效的;
  (六)其它按规定须进行重新认证而不认证的。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而使用绿色产品标志;达不到绿色产品技术要求仍继续使用绿色产品标志;由认证办会请市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出具错误数据造成严重影响的,由认证办停止其认证检验机构的资格,责令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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