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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失效]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二)渎职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反劳动合同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四十条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招用劳动者超过三十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使用劳动者超过三十日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超过十天仍不为劳动者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物)或保证金,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抵押金(物值)或保证金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劳动行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为履行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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