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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编制预算时,科技三项费用占本级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应当逐年增长,到2000年分别达到3%和2%以上,以后逐年增加。
  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以及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科技活动。
  市、区、县级市科技三项费用由本级科技行政部门掌握使用,并根据所支持项目的不同情况,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各级财政预算支出的科学事业费,以上年度的数额为基数,按财政预算支出的增长幅度逐年增长。
  调整市属独立科研机构,需要改变科学事业费的数额和划拨方式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应当筹集科技发展资金,并逐年扩大规模,重点用于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等。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的回收部分,主要用于补充本级科技发展资金。
  第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从基本建设经费中安排一定额度的科研基本建设费。每年度的具体项目安排,由同级计划行政部门和科技行政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科技机构科研设备设施更新改造专项资金,择优支持市属独立科研机构、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第十四条 全市科技普及经费应当按省规定的标准以上安排,并逐年增加,由市和区、县级市财政分担。
  科技普及经费用于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实用技术等的教育和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和招标工作,立项时要注重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衔接。
  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未经专家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的重大科技项目,不予立项和安排经费。
  第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运用经济、政策手段,引导、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经费投入,使其逐步成为科技经费投入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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