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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1997)

  第十七条 公园内的园道、公共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保持整洁及完好。
  第十八条 公园内的水体应当保持清洁,及时打捞漂浮物,定期清理淤泥、杂物。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及倾倒杂物、垃圾等废弃物。
  公园内不得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
  第二十条 公园内设置游乐、康乐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不相协调的,由园林部门或者非市、区属公园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调整。
  公园的建筑及游乐、康乐、服务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标牌完整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公园应当设置导游图牌和服务标示牌。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公园门前广场应当保持空旷、平整,不得摆设摊档。
  第二十二条 在公园内只允许与公园配套的商业服务活动。
  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服务活动,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不得拆除围墙(栏)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 公园内供游客游览、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上活动、动物展出、大型展览、节假日游园活动和游乐、康乐设施的安全管理。
  在公园内组织大型群众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第二十五条 公园内涉及人身安全的游乐、康乐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公安、劳动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检测、维修保养。
  第二十六条 公园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不得进入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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