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河区科甲涌、
渔民新村房屋拆迁安置的通告
(穗府(1997)80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为加快珠江新城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河区科甲涌、渔民新村的历史和现状,现将天河区科甲涌、渔民新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因珠江新城建设规划的需要,对科甲涌、渔民新村予以整村搬迁,异地重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二、对科甲涌、渔民新村的房屋确认,以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及1992年10月8日珠江新城开发前航空摄影图核准的建筑物为依据。
(一)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的房屋,被拆迁人是具有本市农村户口或本市城市户口,而且户籍在该村的居民,经本人申请,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产权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补偿、安置。
(二)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至1992年10月8日广州市土地主管部门发布《关于预征广州大道东侧土地的通告》(穗国房〔1992〕征通字第527号)期间,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在补偿、安置上应从严掌握,但被拆迁人是具有本市农村户口或本市城市户口,而且户籍在该村的居民,可给予适当照顾。
1.对具有本市农村户口而且户籍在该村的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房屋,经本人申请,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产权后,按原建筑面积补偿、安置。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对超过部分的面积不予补偿、安置。
2.对具有本市城市户口而且户籍在该村的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的房屋,经本人申请,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产权后,按原建筑面积补偿、安置。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对超过部分的面积不予补偿、安置。
(三)1992年10月8日广州市土地主管部门发布《关于预征广州大道东侧土地的通知》(穗国房〔1992〕征通字第527号)以后所建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