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在活动结束或许可期满后,经营者应在7日内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对开办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实行年度验审制度。《许可证》的年度验审时间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条 《许可证》的年度验审内容:
(一)经营项目、内容、场所、器材设备;
(二)依法经营和依法纳税情况;
(三)体育经营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四)《许可证》的正、副本。
第十七条 年度验审采取经营者材料送审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审程序是:
(一)经营者向审批的体育行政部门领取申请表,并按申请表规定的内容进行填写;
(二)向审批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举的资料;
(三)体育行政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再作重点现场抽查,验审合格者在其年审表上盖上验审专用章,并发还《许可证》。
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当地工商、公安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禁一切违法活动。
第四章 专业岗位培训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岗位培训。
专业岗位培训由省授权市、县体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或委托各专项协会举办。《资格证》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第二十条 从事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业务管理人员、教练员(辅导员)、教师、救护员、救生员等。
第二十一条 专业岗位培训内容:
(一)体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经营性体育管理;
(二)专项运动基础理论和技能;
(三)专项运动的场地、器材标准和竞赛、裁判规则;
(四)运动生理和医学救护常识;
(五)专业技术测验和理论考试。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相应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国家一级以上运动员称号的人员,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免于岗位培训并申领《资格证》。其他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资格证》。